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也不可以随意猎捕!

10月10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工作人员在鉴湖街道丰乐村日常巡查时发现农田里一座电线塔上绑有捕鸟笼,内有2只小鸟被困其中,奋力挣扎,两名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想办法解救小鸟,后发现被困小鸟一只为斑鸠一只为八哥,均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与村委了解,该捕鸟器为村民所设,未办理相关许可,系非法捕猎行为,具体捕鸟数量在进一步调查中。目前,获救的斑鸠已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救助,八哥生命状况良好,已现场放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未经许可捕猎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2024年,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已接收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2起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的案件线索,救护野生动物70头(只、条),提醒广大市民切勿私自捕捉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应当牢固树立起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主动保护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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